不起诉决定作出后,释放证明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其内容需包含被释放人基本信息、案件情况、释放依据及日期等关键要素,以下为具体撰写要点及示例:
撰写主体与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不起诉决定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并出具释放证明。释放证明是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文书,需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方具法律效力。
释放证明核心内容
示例文本
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公章)
编号:XX公(刑)释字〔2023〕X号
被释放人:张三,男,1990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案件情况:2023年X月X日,我局对张三涉嫌盗窃罪一案立案侦查(案号:XX公(刑)立字〔2023〕X号)。
释放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XX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文号:XX检刑不诉〔2023〕X号),因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现予以释放,释放日期:2023年X月X日15时。
(公安机关名称)
负责人签字:XXX
2023年X月X日
如有具体案件需撰写释放证明,可提供案件细节,我将协助审核文书合法性及内容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