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 民营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权利如何保障-许彬律师|法行宝
2025-10-02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正式施行及“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研讨会的召开,民营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权利保障需从立法完善、执法规范、司法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及政企沟通机制优化等多维度构建法治化体系。以下从法律框架、实践路径、国际经验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框架: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核心构建平等保障体系

  1. 立法明确平等地位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上升为法律原则,明确规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在土地、资金、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获取上享有同等权利。例如,该法第12条要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直接回应了民营企业长期面临的“玻璃门”“旋转门”问题。
    新闻背景关联:研讨会中江必新副主任委员强调“法治是民营经济发展的保障线”,立法层面的平等原则为执法、司法提供了刚性依据。

  2. 细化生产要素分配规则

    • 土地要素: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实施细则,民营企业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平等获得工业用地,禁止以“产业类型”为由限制民营企业参与竞买。
    • 资金要素:《民营经济促进法》第23条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并推动建立民营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缓解融资难问题。
    • 技术要素: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允许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共享科研设施和数据资源。

二、实践路径:从执法、司法到信用体系的全方位保障

  1.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依据《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需重点查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民营企业竞争的行为,如指定供应商、设置地方保护条款等。
    • 行政处罚透明化: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减少对民营企业的随意检查,避免“选择性执法”。
      案例:新闻背景中赵华林主席提到“国企与民企协同发展”,需通过执法规范打破市场壁垒,例如某地曾因要求民营企业必须与国企合资才能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被判违法。
  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司法保障:完善涉民营企业案件快速审理通道,对拖欠账款、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 仲裁与调解:推广“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降低民营企业维权成本。例如,某地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达成分期付款协议,避免企业因诉讼陷入经营困境。
  3. 信用体系建设

    • 信用激励与约束: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31条,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档案,对诚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加分等激励,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 跨部门信息共享:推动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信用数据互通,避免民营企业因信息不对称被误判为失信主体。
      新闻背景关联:邵春堡副理事长提出“信用化是营商环境建设的双引擎”,信用体系的建设需与法治保障同步推进。

三、国际经验:借鉴与本土化结合

  1. 欧盟“单一市场规则”
    欧盟通过《单一市场法案》确保成员国企业平等获取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民营企业可依据欧盟法院判决挑战成员国歧视性政策。我国可借鉴其“负面清单+正面激励”模式,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明确禁止性行为清单。

  2. 美国“小企业优先计划”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含民营)需获得23%的合同份额,并通过“8(a)计划”为少数族裔、女性经营的企业提供专项支持。我国可探索在政府采购中设置民营企业参与比例,并针对特定群体(如退役军人、残疾人创办企业)制定扶持政策。

四、企业应对建议: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1. 完善内部合规体系
    民营企业应建立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等合规制度,避免因自身违规导致权益受损。例如,某民营企业因未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期限,导致账款被拖欠多年,最终通过司法途径才部分追回。

  2. 积极参与政企沟通
    利用新闻背景中提到的“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渠道向政府反馈生产要素获取中的障碍,推动政策细化。例如,某地民营企业联合向发改委建议优化工业用地出让方式,最终促成“弹性年期出让”政策落地。

  3. 善用信用修复机制
    若被误列为失信主体,民营企业可依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申请更正信用信息,避免因信用问题影响生产要素获取。

结语:民营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权利保障,需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基石,通过执法规范、司法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和政企沟通机制优化形成合力。企业应主动适应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合法合规框架下争取权益,共同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如有具体案例或政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