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变更通知书应当通知家属,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法定通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在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若后续发生羁押变更(如转为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羁押变更通知书”必须单独通知家属,但依据程序正当性原则,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及时告知家属变更情况,保障其知情权。
例外情形
若存在“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形(如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通知可能泄露侦查秘密或导致证人受害),公安机关可暂不通知,但需在妨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家属,并记录在案。
实务操作建议
提示:羁押程序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司法机关未依法通知可能构成程序违法。如有具体案件疑问,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将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