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草案的表决次数并非固定,而是根据表决组的通过情况来决定,一般至少需要表决一次,部分情况下可能需要表决两次。具体分析如下:
一、首次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由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进行表决。这些组别通常包括优先债权组(如业主优先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抵押担保优先受偿债权)、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以及普通债权组。在表决时,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如果所有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那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此时仅需表决一次。
二、再次表决的情况
如果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协商后,该表决组可以再表决一次。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如果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如担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等),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仍有可能获得批准,因此也不需要再进行额外的表决。
四、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过程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有些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优先债权组,需要分别进行表决统计,然后再统一纳入整个优先债权组的表决统计结果。此外,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也可以列席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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