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员冒名贷款,如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且信贷员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 骗取贷款罪的认定
例如,信贷员葛某利用他人身份资料,假冒他人名义和签名,从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自己的生意经营。后葛某按月向银行支付利息,但案发前仍有40万元贷款未归还。葛某的行为即构成骗取贷款罪,因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且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结论
因此,银行信贷员冒名贷款,如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且信贷员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信贷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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