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羁押的被告人,法院应当送达开庭传票。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明确,“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因此,从法律条文上来看,开庭传票应当送达被告人,无论其是否被羁押。
二、理由分析
保护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羁押的被告人如果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了传票,知道了开庭的时间,可以在心理上做好开庭方面的准备,而不是那种茫然无期的等待。
- 羁押的被告人也是人,亦有人权,享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诉讼权利,包括开庭日期的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因此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应当给被羁押的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
提押票不能代替传票:
- 提押票是法院为提审被告人而给看守所出具的一种凭证,它的主要功能是确保被告人能够被按时提押到法庭。
- 而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则是告知被告人开庭时间,是对被告人个人诉讼权利的体现。二者功能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送达起诉书副本并不能代表被告人已经知晓了开庭时间:
- 送达起诉书副本只是让被告人了解到自己的案件的进程,即案件已经由检察院起诉到了法院,应离审判时间不会很久了。
- 但这并不能说明被告人已经知晓了具体的开庭时间。因此,从保护被羁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出发,被羁押的被告人亦应送达开庭传票。
三、实践中的做法与建议
- 在实践中,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是否应当送达开庭传票,确实存在不同做法。但根据法律规定和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应当给被羁押的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
- 如果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开庭传票,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履行送达义务。
总结来看,从法律条文、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以及实践中的做法与建议来看,对于羁押的被告人,法院应当送达开庭传票。这是尊重和保障被告人人权、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