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三大垄断行为-石鹏律师|法行宝
2025-09-28 公司事务

反垄断法主要规制以下三大垄断行为:

  1. 垄断协议

    • 定义与类型: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横向垄断协议)或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纵向垄断协议)之间,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方式实施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 具体表现:
      • 横向垄断协议: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或销量等,这些行为直接削弱了市场上的竞争强度。
      • 纵向垄断协议:如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限制了下游企业的定价自由和市场的充分竞争。
    • 法律后果: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定义与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的不公平行为,以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
    • 具体表现:
      • 不公平定价: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及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
      • 拒绝交易与限定交易: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特定交易方进行交易,或要求交易方只能与自己或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技术与平台规则滥用:利用数据和算法优势、技术控制或平台规则,对市场竞争者实施不公平的限制或排斥。
    • 法律后果: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定义与类型: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股权或资产、签订合同等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这种集中可能改变市场结构,影响市场竞争。
    • 申报与审查:当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时,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集中行为不得实施。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评估集中行为是否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禁止集中、附条件批准集中或无条件批准集中的决定。
    • 法律后果: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额外提醒:除了上述三大垄断行为外,《反垄断法》还明确禁止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其行政权力,通过设定歧视性政策、技术标准、行政许可等手段,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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