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为什么是绝对权-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5-04-10 经济纠纷

抵押权是绝对权,这是由其法律性质和特性所决定的。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

  1. 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志即可实现权利,无需义务人的积极协助。
  2. 相对权: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或配合。

二、抵押权的定义及关键特性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具有以下关键特性,这些特性体现了其作为绝对权的本质:

  1. 优先性: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不履行时,依法定程序从抵押物价值中优先受偿。这一特性表明抵押权具有排他性,能够对抗其他普通债权人。
  2. 追及性:即使抵押物被转让,抵押权人仍可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这一特性保证了抵押权不因抵押物的流转而消灭,进一步体现了其绝对性。
  3. 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抵押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不特定的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抵押权以及不妨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消极义务。

三、抵押权作为绝对权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的定义和效力,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一规定体现了抵押权的优先性和追及性,也间接证明了抵押权是绝对权。因为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还及于抵押物上的所有不特定人,任何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抵押权的行使。

综上所述,抵押权之所以是绝对权,是因为其具有优先性、追及性以及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等关键特性,这些特性使得抵押权能够对抗不特定的义务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为抵押权作为绝对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