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撞击异物发生交通事故但无法找到肇事车辆时,车损的赔偿责任应由高速公路管理者和驾驶者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来承担。
一. 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责任
管理瑕疵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公共道路管理人若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高速公司作为公路管理者,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上散落的物件,管理存在瑕疵,因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赔偿比例: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综合考虑高速公路管理者的管理瑕疵程度以及驾驶者的注意义务等因素,来酌定赔偿比例。例如,在范某案例中,法院酌定某高速公司对范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 驾驶者的责任
安全驾驶义务:驾驶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有义务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并避开障碍物。若驾驶者未尽到安全驾驶谨慎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赔偿比例:同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根据驾驶者的过错程度来酌定其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在范某案例中,范某因未及时发现并避开障碍物,被法院认定应承担一定责任,即剩余的30%责任。
我建议:在遇到此类事故时,驾驶者应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尽量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等,以便后续索赔。在与高速公路管理者协商赔偿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