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缴纳后对方开具什么票-叶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5-09-28 行政纠纷

缴纳行政罚款后,对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即财政票据中的罚没收入收据)。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与票据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同时,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行政机关收取罚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罚没票据,该票据是财政收入的合法凭证,也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证明。

  2. 票据内容与效力
    罚款收据需载明以下核心信息:

    • 缴款单位/个人名称;
    • 罚款项目(如“违反XX法规罚款”);
    • 罚款金额;
    • 缴款日期;
    • 财政部门监制章及行政机关公章;
    • 票据编号(与财政系统联网可查)。
      该票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缴款人已履行处罚义务的凭证,若行政机关未提供合法票据,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投诉。
  3. 特殊情形说明

    • 当场处罚:若为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如交通违章现场处罚),需当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定额罚款收据或电子票据;
    • 电子支付:通过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的,银行会生成电子回单,但行政机关仍需补开纸质罚没票据;
    • 拒开票据处理:若行政机关以“内部凭证”“白条”等替代,缴款人可向其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举报,要求补开合法票据。

建议:缴纳罚款后务必索要并核对票据信息,若发现票据不合规(如无财政监制章、信息缺失),可当场要求重开或保留证据通过行政复议、诉讼途径维权。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