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网信执法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和程序处理:
优先适用法定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网信执法管辖权通常遵循“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即由违法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的网信部门管辖。若法律明确规定管辖权归属,应直接适用法定规则,避免争议。
协商解决优先
若管辖权存在争议(如违法行为涉及多地、网络服务器与行为地分离等),争议双方网信部门应先行协商,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管辖权归属。协商时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影响范围、调查便利性等因素,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共同上级部门备案。
报请共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若协商未果,争议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争议情况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上级部门需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并书面通知争议双方。指定管辖决定具有终局性,双方必须执行。
特殊情形下的紧急处置权
在管辖权争议期间,若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如传播违法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等),发现违法行为的网信部门可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信息、阻断传播等),但需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共同上级部门报告,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跨区域协作机制
对于涉及多地的重大网络违法案件,可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28条,通过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处理。由国家网信办或省级网信部门协调,指定牵头部门统一调查,其他地区网信部门配合提供证据、协助执行等。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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