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单位作虚假承诺是弄虚作假吗-孙逊律师|法行宝
2025-09-27 合同纠纷

投标单位作虚假承诺,属于弄虚作假行为。以下从法律定义、具体情形、法律后果三个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义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这里的“弄虚作假”是一个广义概念,涵盖了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任何故意提供不真实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虚假承诺,作为投标人故意提供不真实信息的一种表现,显然属于弄虚作假的范畴。

二、具体情形层面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我们可以更具体地理解哪些行为构成弄虚作假。该条例明确列举了多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虚假承诺,往往与上述列举的行为紧密相关。例如,投标人可能承诺项目负责人无其他在建项目,但实际上该负责人同时负责多个项目;或者投标人承诺具备某种特定的资质或能力,但实际上并不具备。这些承诺都是虚假的,旨在骗取中标,因此构成弄虚作假。

三、法律后果层面

投标人如果作出虚假承诺,一旦被发现,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中标无效;
  •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举例说明:在杭州市某三甲医院病房装修改造项目的招标中,上海某工程公司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陈某某在投标截止日有6个在建工程,不符合投标条件。但该公司仍作出虚假承诺,称陈某某无其他在建项目。最终,该公司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并面临行政处罚。

总结与建议

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虚假承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性。因此,我建议投标单位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务必认真核实所有材料的真实性,避免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如果您在招投标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