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160条第二款的理解-汪彩凤律师|法行宝
2025-09-27 经济纠纷

《证券法》第160条第二款的核心内容是关于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需遵守的保密义务及禁止不当利用信息的规定。以下从法律条文本身、立法目的、实务影响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1. 条文内容解析

该条款明确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者不当利用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信息。”

关键点:

  • 保密义务范围:涵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证券交易信息(如客户持仓、交易习惯等)。
  • 禁止行为:不仅禁止“泄露”信息,还禁止“不当利用”(如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 责任主体:证券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及其从业人员。

2. 立法目的

  • 保护市场公平:防止信息滥用导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 强化机构责任: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建立内部合规制度,确保从业人员严格履职,避免因信息泄露引发系统性风险。
  • 投资者保护:防止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被泄露,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3. 实务影响与合规建议

  • 机构合规要点:
    • 建立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隔离措施);
    • 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保密培训,明确“不当利用”的红线(如禁止私下交易客户信息);
    • 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明确违约责任。
  • 法律责任:
    • 违反保密义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业务资格);
    • 若涉及内幕交易,可能触犯《刑法》第180条,构成内幕交易罪。

举例说明:
某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若审计人员将客户未公开的财务数据泄露给第三方,或利用该信息自行买卖股票,均构成违法。

4. 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 与《证券法》第53条(内幕交易禁止)形成联动,强化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信息管控;
  • 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交叉,在证券领域特别强调对个人交易信息的保护。

总结:该条款是证券市场信息保护的核心规则,机构需从制度、培训、技术三方面构建合规体系,避免因信息泄露或滥用引发法律风险。如有具体案例或合规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