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婚介介绍产生的纠纷,其案由的确定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一般可能定为合同纠纷。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可能定为不当得利纠纷的情况
若婚介介绍人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却收取了介绍费,且该费用没有法律根据,那么这种收取费用的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需要具体证据来支持不当得利的认定。
二、可能定为居间合同纠纷的情况(但实践中存在争议)
居间合同定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合同法》第424条,现已被《民法典》吸收),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争议点:虽然从表面上看,婚介介绍人的行为符合居间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其内容受社会伦理规范较多,且《民法典》明确把婚姻关系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因此,婚姻介绍合同是否属于居间合同,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实践倾向:尽管存在争议,但部分观点认为,如果婚介介绍人的行为确实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可以视为无名合同,并参照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然而,这种观点并非绝对,且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诸多挑战。
三、更倾向于定为合同纠纷的情况
合同纠纷定义: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争议。在婚介介绍纠纷中,如果双方存在明确的合意(如口头或书面协议),且该合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纠纷可以视为合同纠纷。
理由:
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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