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代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 具体情形分析
- 在本问题中,网络赌博代理的行为即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这直接符合了上述法律规定中关于“开设赌场”行为的定义。
- 无论代理是否直接参与赌场的具体运营,只要其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代理行为促进了赌博活动的进行,并获取了利益,就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三. 结论
- 因此,网络赌博代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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