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与招商证券撤诉 撤诉申请及裁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陈锦策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经济纠纷

结论概述

中安科与招商证券撤诉申请及裁定程序合法合规。根据新闻背景,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并提交撤诉申请,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出具裁定书准许撤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从法律程序、实体权利、司法实践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程序维度:撤诉申请的合法性

  1. 撤诉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原告在宣判前有权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本案中,中安科与招商证券作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共同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 关键点: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仅需审查撤诉是否自愿、是否损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本案无此类情形,故法院准许撤诉合法。
  2. 裁定程序的合规性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对金融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法院在收到撤诉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出具裁定书准许撤诉,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关于裁定适用范围的规定。

    • 实务要点:法院裁定撤诉通常无需开庭,但需确保当事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实体权利维度:和解协议的效力

  1. 和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包含“各自承担费用”“不再主张权利”等条款,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根据《民法典》第465条,合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风险警示:若一方未履行和解协议(如拒付费用),另一方可依据协议起诉要求履行或赔偿损失。
  2. 案件受理费的退还规则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原告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但法院可退还部分费用。本案中,中安科预计退回642.84万元,说明法院已按实际诉讼阶段核算费用,符合“减半收取”的常规操作。

    • 计算公式:
      
      应退费用 = 原交案件受理费 × (1 - 已进行诉讼阶段比例)
      
      例如,若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通常可退还50%以上费用。

三、司法实践维度:金融纠纷撤诉的典型性

  1. 金融诉讼中撤诉的常见情形
    在证券服务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中,当事人因商业合作基础仍存在(如持续的业务往来),或通过协商达成更优解决方案(如分期付款、调整服务内容),常选择撤诉以降低诉讼成本。本案总涉案金额18.19亿元,撤诉后双方关系得以修复,符合商业逻辑。

    • 类案参考:类似案件中,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审查重点包括:和解协议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等。本案无此类瑕疵,故撤诉被准许。
  2. 对投资者的提示义务
    中安科公告明确“诉讼进展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但提示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根据《证券法》第80条,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终止的,应及时披露。本案撤诉属于重大进展,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程序合规。

    • 投资者保护:若撤诉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变化(如退回费用用于经营),投资者可依据披露信息调整投资决策。

四、延伸思考:撤诉后的法律风险防范

  1. 和解协议履行风险
    双方约定“各自承担费用”,若一方未支付,另一方可依据和解协议起诉。建议:

    • 在协议中明确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如逾期利息);
    • 保留付款凭证,避免举证困难。
  2. 再诉禁止条款的效力
    协议约定“不再以任何理由就两案纠纷提出主张”,属于诉讼终结条款。根据《民法典》第507条,该条款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有效。但需注意:

    • 若新事实发生(如发现对方隐瞒关键证据),可能构成“新情况”,可突破再诉禁止;
    • 实务中,法院对“新情况”的认定标准严格,需充分举证。

总结与建议

本案撤诉程序合法合规,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与司法对和解的尊重。建议企业在类似纠纷中:

  1. 优先通过协商解决,降低诉讼成本;
  2. 签订和解协议时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争议;
  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如有进一步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