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的条约规定让渡关税 司法自主权-赵可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经济纠纷

清末的条约确实规定让渡了关税和司法自主权。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关税自主权的丧失

  1. 关税利率的变化:在《中英江宁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等不平等条约中,英国取得了对关税利率的控制权,这标志着中国关税自主权的开始丧失。这些条约规定了统一的五分税率,即无论何种货物,一律值百抽五。此外,进口关税的税率大幅度下降,为原来的三分之一。这些变化实际上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拱手让给了英国。

  2. 船钞的规范:船钞实际上就是一种税,相当于现在的船舶吨税。在英国取得对船钞的控制权之后,进一步加剧了中国关税自主权的丧失。

二. 司法自主权的丧失

  1. 领事裁判权的确立:领事裁判权指外国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外国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被告时,只受本国领事或其在居留国所设立的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这是帝国主义国家强加于半殖民地国家的特权之一。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签订,该条约第十三条规定:英人在中国犯了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中国政府也不得过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大大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年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其中第五、六款对领事裁判权又作了补充规定,不仅英国人在中国领土上犯罪,中国政府不得过问,即使英、华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亦得“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英国人违反禁令“擅到内地运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过问,并不许中国人民对这种目无中国法律、心怀叵测的人“擅自殴打伤害”。

  2. 观审制与会审制的实施:观审制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即在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会审制则指在列强霸占的中国领土“租界”内,由中国政府所委派的官员与驻该地的领事馆派遣的官员组成会审衙门,审理“租界”内案件的制度。这些制度进一步加剧了中国司法主权的丧失。

三. 影响与后果

  1. 主权受损:关税自主权和司法审判权的丧失,使得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更加被动,主权遭到了极为严重的破坏。

  2. 经济发展受阻:由于关税的降低和外国商品的涌入,中国的传统手工业受到了严重冲击。同时,由于外国人在中国的特权地位,使得中国的商业环境变得恶劣,阻碍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3. 社会动荡:随着外国侵略势力的深入,中国社会变得更加动荡不安。外国人的特权地位引发了中国人民的强烈不满和反抗,加剧了社会矛盾。

我的观点是,清末的条约规定让渡关税和司法自主权,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段屈辱的历史。它让我们深刻认识到,落后就要挨打,软弱就会受欺。如今,中国已经重新掌握了关税和司法自主权,这是国家强大和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