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定义及业务范围。具体来说:

一. 定义与业务范围

  1. 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不包括金融租赁公司。
  2. 业务范围: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并不得从事下列业务或活动:
     - (一)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形式为经营或变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筹集资金;
     -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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