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17条第四款解读-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 条款内容

  • 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指出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即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承担的责任。若在此期间发生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这些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二. 条款解读

  1. 责任主体:此条款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
  2. 费用范围:所指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费用。
  3. 时间节点:关键在于“在此期间”这一表述。这意味着,只有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在此期间内发生了工伤待遇等费用时,用人单位才需承担这些费用。若工伤发生在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或虽发生在前但费用产生在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之后,则这些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4. 立法目的:此条款的设立,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工伤申报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让用人单位承担逾期未申报期间的工伤待遇费用,可以促使其更加重视工伤申报工作,及时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但用人单位未能在30日内为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该员工受伤后的第40天,因治疗工伤产生了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此这40天内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我建议: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工伤申报的重要性,及时为受伤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时,职工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可及时自行申请或寻求法律援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