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详细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内容。以下是该法条的原文及解读: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主体与行为:该法条明确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犯罪。
刑罚规定: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的不同,法条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济往来中的受贿:特别指出,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依照该法条处罚。
国有单位人员的特别规定: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他们有上述行为,将依照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主体、行为、刑罚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