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的行为认定-齐小龙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侵权纠纷

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行为构成要件

  1. 行为主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从事市场交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也可以是普通的消费者。这与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主体有所不同,后者限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

  2.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动机多样,可能包括打击竞争对手实力、报复泄愤、贪图利益等。

  3. 客观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虚假信息,“散布”则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这些虚假信息。

  4. 行为后果: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他人带来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这通常表现为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或者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停产、破产,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

二、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

在认定损害商誉行为时,需要区分其与新闻监督行为、合法投诉行为的界限。新闻机构经过正常采访,公开披露、曝光、批评一些商誉不好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经营者产品有掺假、低劣现象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应予法律保护和支持。这些行为并不构成损害商誉行为。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诋毁商誉行为的界限

虽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他人商誉行为在表现形式上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除了行为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不同外,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求行为必须给他人带来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诋毁商誉行为属于经济违法行为,只要一经实施,即构成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四、具体认定情形

  1. 针对个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如果行为人针对经营者个人(如厂长、经理、职工、个体工商户等)捏造并散布有关商誉的虚伪事实,应认定损害他人的商誉。情节严重者,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 损害对象特定性: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害的对象应具备特定性,即应指明某企业、某商品。但如果行为人没有提及某个经营者的名称或其商品的名称,但从其捏造并散布的事实的内容上完全能推测出明确指向的,也应认定为损害了他人的商誉权。

举例说明:

  • 某公司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故意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竞争对手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受损,销售额大幅下降。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就构成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中,对某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了客观、真实的批评和评论,没有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这种情况下,该新闻机构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不构成损害商誉行为。

法律建议:

  •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如果发现他人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应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新闻机构和消费者在行使监督权和投诉权时,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