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誉罪如何认定-邓赞林律师|法行宝
2026-07-28 侵权纠纷

损害商誉罪,即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其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犯罪主体:

    •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则涵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通常,犯罪主体为与受害者存在竞争关系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但也不排除其他主体如消费者、媒体等在特定情况下实施此类行为的可能性。
  2. 犯罪主观方面:

    • 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此罪要求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此罪。行为人通常具有排挤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目的,但并非必须以此为目的,只要明知并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即可。
  3. 犯罪客体:

    •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和商誉权。商誉权是经营者对其创造的商誉享有的专有权和不受侵害的权利,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内容。损害商誉罪不仅侵犯了具体商业实体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稳定。
  4. 犯罪客观方面:

    •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这是损害商誉罪的核心行为。捏造行为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信息;散布行为指将捏造的虚假信息通过各种途径传播,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方式包括广告、新闻发布会、社交媒体等。虚伪事实必须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若散布的是真实事实,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构成此罪。
    • 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损害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商业主体或商品。商业信誉指经营者的信用程度和名誉;商品声誉指商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 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重大损失通常指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也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如客商退货、商品滞销等。其他严重情节包括虚假信息传播范围广泛、引起重大社会反响或恶劣影响等。
  5. 立案标准: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四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损害商誉罪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证据收集: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确实捏造并散布了虚假信息。证据类型可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需收集行为人发布虚假信息的具体内容、传播渠道记录及证人证言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损失计算:准确评估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损失计算应综合考虑直接经济损失(如利润减少)和间接损失(如恢复信誉的费用)。
  • 与其他相似行为的界限:如与正当批评、评论的区别在于,正当批评基于客观事实,旨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而损害商誉罪则故意捏造虚假信息。与诽谤罪的区别在于,诽谤罪主要侵犯个人名誉权,而损害商誉罪则针对商业实体的信誉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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