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148条内容-高歌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的赔偿权益。具体内容包括:

  1. 赔偿主体: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 赔偿金额: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3. 例外情况: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例如,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一包过期的薯片并因此食物中毒,他不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薯片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计算。但如果薯片的包装上只是生产日期打印得有些模糊,而薯片本身并没有安全问题,那么消费者就不能因此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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