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的送养人只能是儿童福利机构。
一. 弃婴送养人的法律规定
《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同时,2013年5月14日,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公民发现弃婴后,要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要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这就意味着,弃婴的送养人只能是儿童福利机构。
二. 弃婴送养的具体规定
三. 生活实例
我的观点是,弃婴的送养人只能是儿童福利机构,这是为了保护弃婴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妥善的抚养和照顾。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