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个人,以及安排此类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均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首先,对于个人而言,如果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此类违法行为将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等。以建始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赵某的处罚为例,赵某因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圆整(3700元)。
其次,对于旅行社而言,如果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也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此规定的,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处罚过程中,旅游主管部门会遵循一系列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等步骤,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以及旅行社安排此类人员提供导游服务,都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因此,建议个人和旅行社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旅游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