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是出资人是否可以推选董事长”的问题,我们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这一规定明确了决策机构的组成成员,但并未直接规定举办者必须是出资人才能推选董事长。
其次,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来看,举办者对学校的出资不再属于举办者个人财产,而是由学校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举办者的出资行为并不直接赋予其对学校财产或决策机构的绝对控制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也不享有学校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这进一步体现了其非营利性质。
现在,我们来具体分析您的问题。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即使不是出资人,也有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成为决策机构的一员,并参与董事长的推选。这主要取决于学校章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决策机构内部的议事规则。如果学校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非出资人举办者不能推选董事长,且该举办者符合成为决策机构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经验等),那么他/她就有可能参与董事长的推选过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能否推选成功还取决于决策机构内部其他成员的意见和投票结果。因此,即使非出资人举办者有资格参与推选,也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够当选为董事长。
综上所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即使不是出资人,也有可能通过合法途径参与董事长的推选,但具体能否成功还需根据学校章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决策机构内部的议事规则和投票结果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