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什么时候纳入刑法
安全生产相关罪名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被纳入刑法的,该修正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安全生产纳入刑法的详细解释: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修改与增加: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被修改,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若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增危险作业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即危险作业罪。该罪名针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以下情形: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对于上述行为,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他相关修改:
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罪也被修改,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若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被全面纳入刑法,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并增设了危险作业罪等新的罪名,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您在安全生产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