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163条规定-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则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同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一. 法条解读:

  1. 撤销案件:在侦查阶段,若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该嫌疑人所为,抑或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撤销案件,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2. 立即释放: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应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以恢复其人身自由。
  3. 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在撤销案件或释放嫌疑人后,需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以便检察院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并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

二. 实例说明:

  • 例如,某人在涉嫌盗窃案中被逮捕,但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是另一人,此时,侦查机关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对该人的案件,并立即释放其人,同时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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