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63条规定-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法》第163条规定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罪名与主体

  • 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注意的是,若行为人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由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受贿行为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二. 行为特征

  • 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单位中的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
  • 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包括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以及被动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且这种收受是非法的。
  • 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在收受财物后,需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益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
  • 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公司在与外界经济往来中,相关工作人员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构成此罪。

三. 法律责任

  •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刑法》第163条旨在打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受贿行为。在实际应用中,司法机关会依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正、准确的定罪量刑。我建议您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