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非法获利包不包含提成-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刑事辩护

组织卖淫非法获利不包含提成。

一. 组织卖淫非法获利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非法获利是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

二. 提成不应计入非法获利

在组织卖淫案件中,卖淫所得往往需要在组织者和卖淫人员之间分配,并非都归组织者一个人所有。卖淫人员的提成比例通常比较高,若直接将卖淫所得认定为组织者的非法获利,则明显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必须对组织者的非法获利予以准确界定。

  1. 案例分析

    • 例如,张三组织5名卖淫人员向不特定人员提供性服务,约定提供一次性服务收2000块。其中,张三分40%,卖淫人员分60%。截至案发,上述卖淫人员累计向他人提供500次,卖淫数额累计为100万元。此时,张三的非法获利应当认定为卖淫数额100万元的40%,即40万,而不应当认定为100万元。
  2. 司法解释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之一,组织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这里的非法获利,指的是组织者实际获得的利益,不包括支付给卖淫人员的提成。

三.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组织者的非法获利时,通常会扣除卖淫人员的提成。这是为了确保对组织者的量刑准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的观点:在组织卖淫案件中,卖淫人员的提成不应计入组织者的非法获利。这一原则不仅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