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股东出资不实缴,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为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六条:
-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存在例外情形,如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或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此时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股东出资可以加速到期,为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支持。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沿革
2019年之前:
- 大部分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在其认缴出资期限届满之前,不应随意剥夺其期限利益,因此不支持追加出资期限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019年《九民纪要》发布后:
- 部分法院开始参照《九民纪要》的规定,认为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但仍有部分法院持保留意见。
2023年《新公司法》施行后:
- 大部分法院开始支持追加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因为《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三、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条件与材料
条件:
- 被执行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 股东已认缴出资但出资期限尚未到期。
材料:
- 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证明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被追加人)、原被执行人,需向执行法院进行提交。
-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系合法有效的债权人而非案外人。
- 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证明被追加人系被执行公司的股东,且其出资系认缴而非实缴。
四、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各地法院裁判规则与裁判尺度不一致:
- 即使在《新公司法》施行后,仍然有部分法院不支持在执行过程中追缴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需要了解当地法院的裁判规则和裁判尺度。
通过诉讼方式救济:
- 如果执行法院不支持追加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执行异议之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来救济。
总结来看,非盈利股东出资不实缴,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但具体能否追加成功,还需根据当地法院的裁判规则和裁判尺度以及具体案情来判断。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