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依职权确认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高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09-25 合同纠纷

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职权确认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但通常需基于当事人申请启动审查程序。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1. 法院依职权审查的法律依据与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条款明确了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主体为受损害方,需通过主动申请启动程序。

例外情形:若合同显失公平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垄断协议、欺诈弱势群体等),法院可能依职权主动审查。例如,在消费者保护案件中,若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直接认定条款无效。但此类情形需严格限定在公序良俗或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

2. 法院通常的审查模式:被动审查为主

在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中,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需当事人明确主张合同显失公平并提交证据,法院才会审查条款效力。例如:

  • 当事人需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利用对方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如紧急医疗需求下被迫接受高价服务);
  • 需通过价格对比、行业惯例等证据证明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如市场价100元的服务,合同约定1000元且无对应对价)。

若当事人未主张显失公平,法院通常不会主动介入审查合同条款的公平性,除非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赌博债务、高利贷超限部分)。

3. 实务建议:当事人应如何主张显失公平?

  • 及时行使撤销权: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逾期将丧失权利。
  • 充分举证:需收集签订合同时的情境证据(如对方胁迫、欺诈的聊天记录、录音)、价格对比证据(如市场报价单)、自身弱势状态证明(如医疗诊断书、经济困难证明)等。
  • 明确诉讼请求:在起诉状中需明确请求“撤销显失公平条款”或“确认条款无效”,避免因请求不明确被法院驳回。

4. 法律后果:条款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

若法院认定合同条款显失公平,该条款自始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例如:

  • 合同约定“逾期付款需支付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若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可能调整为按LPR的1.3倍计算;
  • 合同中“免除经营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条款被认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服务内容的履行。

总结:法院通常不会主动依职权确认显失公平条款,需当事人主动申请并举证。但涉及公共利益或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时,法院可能主动干预。若您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尽快收集证据并委托律师分析条款效力,避免错过撤销权行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