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立案的具体条件和流程。具体内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一条款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规定,它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的立案标准和程序。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确保了案件的及时审查和立案,同时也保护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还有申请复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