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67条规定是什么-周建虎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及执行机关。具体条文如下:

一. 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其可能面临的刑罚相对较轻,因此可以取保候审。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给社会带来危险,也可以取保候审。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类特殊人群,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如果取保候审不会带来社会危险,也可以采取此措施。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当案件未能在羁押期限内办结,而又需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意味着,一旦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具体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 例如,某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但考虑到其可能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公安机关在评估后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给社会带来危险,因此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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