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量转评赞 虚假广告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刑事辩护

“刷量转评赞”行为更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而非虚假广告罪,但具体需结合行为细节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非法经营罪视角

  1. 行为定性:

    • “刷量转评赞”行为,尤其是通过软件批量控制虚假账号实现秒转秒赞等快速攒量,或提供撮合、搭建平台对接需求方和刷量团队赚取差价,可能被视为“有偿发布虚假信息”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 构成要件:

    • 主观方面:需证明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刷手往往无从甄别内容真伪,主观方面可能不满足“明知是虚假信息”的要件。然而,若刷手明知客户要求刷量的是虚假内容,仍提供服务,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 客观方面:需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等服务,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这通常涉及大量的刷量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实质性影响。
  3. 司法实践:

    • 已有成功无罪辩护案例显示,若能证明“转评赞”不等于“发布信息”,“虚假流量”不等于“虚假信息”,或行为人不明知是虚假信息,可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但同时,也存在以“有偿发布虚假信息”之名,对“有偿刷量”追究非法经营罪的案例。

二、虚假广告罪视角

  1. 行为定性:

    • 虚假广告罪主要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 “刷量转评赞”行为若直接关联到对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理论上可能涉及虚假广告罪。
  2. 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若刷量行为由上述主体实施,且涉及虚假宣传,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仍进行发布或宣传。
    • 客观方面: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这通常涉及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3. 司法实践:

    • 在实践中,“刷量转评赞”行为更侧重于数据造假,而非直接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因此较少直接认定为虚假广告罪。
    • 若刷量行为伴随对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可能涉及虚假广告罪。

三、综合分析与建议

  1. 行为细节决定罪名:

    • “刷量转评赞”行为的具体细节,如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是否明知是虚假信息、是否扰乱市场秩序等,将决定其更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还是虚假广告罪。
  2. 无罪辩护思路:

    • 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可从“转评赞”不等于“发布信息”、“虚假流量”不等于“虚假信息”、不明知是虚假信息、刑法的谦抑性等角度进行无罪辩护。
    • 若行为不构成虚假广告罪,可从行为未直接涉及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等角度进行辩护。
  3. 法律建议:

    • 对于涉及“刷量转评赞”的行为,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
    • 若行为已涉嫌犯罪,应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如有具体案情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