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责令供应商改正的法律规定-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行政纠纷

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关于责令供应商改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时供应商可能受牵连的改正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虽然此条款直接针对的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但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若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而受到影响,也需关注并配合相关改正要求,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不过,更直接针对供应商改正的规定,体现在供应商自身的违规行为上。
  2. 针对供应商自身违规行为的改正要求:

    • 非招标采购中的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在非招标采购中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 投诉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若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财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虽未直接表述为“责令改正”,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措施实质上是对其违规行为的纠正要求),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频繁投诉且查无实据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也将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这同样是对其不当投诉行为的纠正要求。
  3. 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失时的改正与责任承担:

    •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若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虽未直接表述为“责令改正”,但承担民事责任实质上是对其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弥补,也隐含了改正违规行为、避免进一步损失的要求。

法律建议:

  •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 若因故出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配合财政部门的调查与处理,积极改正,以减轻或避免可能的处罚。
  • 供应商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提高合规意识与能力。

可能的法律后果:

  • 若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改正违规行为,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如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 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还可能影响其商业信誉与市场竞争力,对其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