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的时候可否把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也一并申请执行-唐树斌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公司事务

在申请执行时,若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将该公司唯一股东一并列为被执行人,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款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举证责任划分

在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具体来说:

  1. 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以及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身份。这通常可以通过提交被执行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股东出资信息等文件来实现。

  2. 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这通常可以通过提交近几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等方式来证明。若股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则可能面临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形式审查为主:在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通常以形式审查为主。这意味着法院主要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其追加请求,以及股东是否提供了反证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2. 反证的重要性:若股东提供了充分的反证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则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可能不被支持。因此,股东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应积极准备并提交相关反证。

  3. 法律后果:若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股东的个人财产可能面临被执行的风险,因此股东应谨慎对待此类情况。

四、案例分析

以某案例为例,申请执行人宗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第三人朱某某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的法人独立出资人(持股比例为100%),宗某某请求追加朱某某为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宗某某提交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股东出资信息等证据,而被执行人和第三人未提交反证证据。最终,法院认为朱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支持了宗某某的追加请求。

总结与建议:

在申请执行时,若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考虑申请将该公司唯一股东一并列为被执行人。但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以及股东的身份,而股东则需承担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若您在此类问题上遇到困惑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