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成年残疾人配偶受父母年纪大了子女还小由谁来当监护人”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成年残疾人(这里假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确定监护人时,法律有明确的顺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配偶:在一般情况下,配偶是首选的监护人。但您提到的情况中,配偶可能因某种原因(如自身能力不足、健康问题等)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问题本身就是在探讨配偶之外的其他监护人选项,因此我们需要继续看后续顺序。
父母、子女:在配偶无法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父母和子女是接下来的顺序。但您提到父母年纪大了,可能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子女还小,也显然不具备监护能力。因此,这一顺序在当前情况下可能也不适用。
其他近亲属:如果父母和子女都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但需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监护中的顺序,此处针对成年残疾人则不特别限定)将按照顺序成为可能的监护人。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果前述顺序中的人均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没有合适的近亲属,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成为监护人。但这一选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出于自愿;二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针对您提到的具体情况,即配偶无法担任监护人,父母年纪大且子女还小,那么最有可能的是由其他近亲属来担任监护人。如果其他近亲属也不存在或无法担任,那么可以考虑寻找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并确保他们满足自愿担任且经过相关部门同意的条件。
综上所述,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确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顺序规定,在配偶无法担任的情况下,依次考虑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最后考虑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为您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