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警服带货谁担责-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5-09-21 合同纠纷

结论概述:在“嘎子哥”谢孟伟穿警服直播带货事件中,谢孟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此事件明确了非法穿着警用标志服装的法律责任主体为行为人本人,同时警示影视制作单位需严格遵守警用服装使用规范。以下从法律定性、责任主体、行业警示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性:非法穿着警用标志服装的违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及《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影视制作单位或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警用服装的,必须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在本案中,谢孟伟虽声称警服为剧组拍摄专用戏服,但其在非拍摄期间(直播带货时)穿着,且未履行报批程序,已构成违法。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此处引申为对违反警用装备管理规定的处罚)或相关条款,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符合法律规定。

二、责任主体:行为人本人承担行政责任

  1. 直接责任人:谢孟伟作为穿着警用服装直播带货的行为人,是直接违反法律规定的主体,需承担行政责任。其辩解“服装为剧组戏服”不构成免责事由,因违法性在于未经批准在非拍摄场景使用警用服装,而非服装来源。

  2. 剧组责任:若剧组未履行报批程序或未妥善保管警用服装,导致其被非拍摄人员使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但需以剧组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警方通报未提及剧组责任,推测剧组可能已履行报批程序,但未严格限制服装使用场景。

三、行业警示:影视制作与网络直播的合规边界

  1. 影视制作单位:

    • 使用警用服装前,必须向省级公安机关报批,并明确使用范围(如拍摄期间、特定场景)。
    • 拍摄结束后,应立即收回服装并妥善保管,防止流入非拍摄场景。
    • 案例:某剧组因未报批使用警用服装被罚款5万元,并责令销毁服装。
  2. 网络直播从业者:

    • 禁止穿着警用服装直播,无论服装来源是否合法。
    • 若直播内容涉及警用装备(如模型、玩具),需明确标注“非真实警用装备”,避免误导公众。
    • 案例:某主播因穿着仿制警服直播被平台封禁,并处以行政警告。
  3. 公众与网民:

    • 发现非法穿着警用服装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文明上网、依法上网是基本要求。

四、延伸思考:法律后果与预防措施

  1. 法律后果:

    • 行政责任:拘留、罚款、没收警用服装。
    • 刑事责任:若伪造、变造警用标志或制式服装,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本案不涉及。
  2. 预防措施:

    • 影视制作单位:建立警用服装使用台账,明确使用人、使用场景、归还时间。
    • 直播平台:加强内容审核,禁止穿着警用服装的直播内容。
    • 公众:提高法律意识,不购买、不穿着警用服装。

总结:穿警服带货的责任主体为行为人本人,其需承担行政拘留等法律后果。此事件为影视制作与网络直播行业敲响警钟,合规使用警用装备是基本法律要求。如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