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接受低于市场价一定比例的房产是否构成受贿,不能单纯以低于市场价的百分比来判定,关键在于是否构成“明显低于市场价”以及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本质。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关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判定
司法解释规定:
-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认定:
- “明显低于市场价”并非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而是需要根据市场情况、交易条件、双方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 实践中,对于“工抵房”等特殊交易形式,不能简单按照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判,而是应当根据土建施工方在该小区的其他“工抵房”的交易价、施工方低价售房的原因以及交易双方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例分析:
- 在提供的案例中,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140万元优惠价格帮助华某某从须某处购买房产,价格约为市场价155万元的9折左右。然而,由于该“工抵房”并非事先存在,而是为华某某量身定制,且须某愿意亏本交易是为了感谢华某的帮助,而非为了回笼资金等其他正当事由,因此法院认定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
二、关于权钱交易的本质
受贿罪的本质:
-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上的行为作为权钱交易的对价,换取请托人提供的财物。
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认定: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特定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
案例分析:
- 在提供的案例中,华某作为国企工程管理部的副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须某谋取利益,并授意须某以“工抵房”形式将相关商品房低价出售给其特定关系人华某某。事后,华某对于须某免除华某某15万元债务的情况也明知,因此应视为华某本人获得15万元财产性利益,构成受贿。
三、法律建议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
- 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更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物品或接受其他财产性利益。
对于请托人:
- 应避免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免触犯法律。
对于一般公众:
- 如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受贿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结来说,领导接受低于市场价一定比例的房产是否构成受贿,不能单纯以低于市场价的百分比来判定。关键在于是否构成“明显低于市场价”以及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本质。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