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属地管理原则的法条依据主要规定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具体依据如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属地管理的实践意义
举例说明: 若某公司注册在A市,但实际用工在B县,劳动者投诉工资拖欠时,应向B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材料,而非A市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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