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摸狗被咬了,责任分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能涉及狗主人、管理人以及被咬者自身的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狗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未尽到管理义务:如果狗主人或管理人未尽到对狗的管理义务,如未采取有效的危险防范措施(如给狗戴上嘴套)、未将狗的习性如实告知临时管理人等,导致狗咬伤他人,那么狗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某起案件中,狗主人将狗交给不熟悉狗习性的朋友代为遛狗,且未告知狗的习性或采取防范措施,最终狗咬伤了主动抚摸的他人,狗主人因此承担了部分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只要狗造成了他人损害,无论狗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被咬者自身的责任
主动挑衅或不当行为:如果被咬者主动挑衅狗或进行不当行为(如抚摸、搂抱不熟悉的狗),导致被咬伤,那么被咬者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上述案例中,被咬者因主动抚摸、搂抱不熟悉的狗而被咬伤,法院判定其自行承担了部分责任。
未保持安全距离:作为成年人,在面对不熟悉的动物时,应保持警惕并主动与之保持安全距离。如果未做到这一点,而是主动靠近并抚摸、搂抱狗,导致被咬伤,那么被咬者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分配的具体情形
在实际案例中,责任分配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例如,在某起案件中,法院根据狗主人、管理人以及被咬者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定狗主人承担30%的责任,管理人承担40%的责任,被咬者自行承担30%的责任。这一判定充分考虑了各方在事件中的行为和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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