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造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处罚-沈光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17 侵权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资料造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处罚”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办法的详细解答:

一、处罚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若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措施

  1.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

    • 一旦发现资料造假行为,相关部门将立即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
  2. 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
      • 若有违法所得,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若无违法所得,将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关人员: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限制再次申请:

    •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处罚程序

  1. 立案:

    • 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

    • 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

    • 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四、责任主体与追责情形

  • 责任主体:一般为县级或区级应急管理局。
  • 追责情形: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资料造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撤销许可、罚款以及限制再次申请等。同时,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