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的意思-袁满律师|法行宝
2025-09-16 合同纠纷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从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以下是对缔约过失的详细解释:

一、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2. 造成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 主观上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 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的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1. 恶意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欺诈缔约: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 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 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 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撤销、不能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财产权益,因此其责任承担方式就是损害赔偿,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害应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丧失的利息、因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而增加的费用等。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关于信赖利益的数额,一般认为不得超过履行利益的范围。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保险费、营养费、护理费、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或者劳动收入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缔约过失的情况,受损方可以依法要求过失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遇到了相关问题,或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