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中以登记为设立要件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登记时设立。例如,企业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完成登记手续才能合法使用土地。
居住权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例如,房屋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时,必须办理登记,否则居住权不成立。
例外情形说明:
实务提示:
若涉及用益物权的设立或变更,建议优先核查是否需要登记。例如,购买带有居住权的房屋时,必须确认居住权是否已登记,否则可能面临无法入住的风险。如有具体场景,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