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登记设立的有哪些-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09-16 公司事务

用益物权中以登记为设立要件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 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登记时设立。例如,企业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完成登记手续才能合法使用土地。

  2. 居住权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例如,房屋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时,必须办理登记,否则居住权不成立。

例外情形说明:

  •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仅具对抗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地役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合同生效即成立。
  • 自然资源使用权(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等):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单行法,部分自然资源使用权需登记设立,但具体规则因资源类型而异。

实务提示:
若涉及用益物权的设立或变更,建议优先核查是否需要登记。例如,购买带有居住权的房屋时,必须确认居住权是否已登记,否则可能面临无法入住的风险。如有具体场景,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