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招标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行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对于招标人员(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等)参与串通投标的,同样会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等。
民事责任:
- 串通投标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如果因此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重新招标的费用、工期延误的损失等)和间接经济损失(如商业机会的丧失等)。
刑事责任:
- 如果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指的是串通投标行为导致中标金额巨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处理建议:
- 一旦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招标人应立即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发展改革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行政监督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 如果串通投标行为涉嫌犯罪,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对于因串通投标行为受到损失的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