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主要规定了联合惩戒的对象、措施、期限以及申诉渠道等内容,旨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惩戒对象
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相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 这包括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达到一定数量或次数的;
- 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 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的;
- 具有前述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也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二、惩戒措施
金融惩戒:
- 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 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
- 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
电信网络惩戒:
- 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
- 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
- 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以及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
信用惩戒:
- 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
- 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惩戒期限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三年。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
- 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信用惩戒中的部分措施(不包括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惩戒期限为二年。
四、申诉渠道
- 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者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书面等方式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
- 公安机关收到申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向申诉人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对于不予解除惩戒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实施与监督
- 县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及时掌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起诉、审判的情况,对符合惩戒办法规定的,及时呈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
-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后,出具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报送表,注明惩戒措施及期限、申诉渠道等信息,层报公安部。公安部将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移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惩戒对象相关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落实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结果。
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或对此类案件的惩戒措施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