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跟个人之间是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法律和政策依据:
首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个人之间可以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其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4.1.1款也进一步确认了这一点,即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再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角度来看,第三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范围,其中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可以作为抵押财产。而第四百零二条则进一步指出,以这些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只要房屋是抵押人合法取得的,个人之间进行借贷活动时,就可以办理房屋抵押,并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即成立。
当然,在办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抵押登记时,也需要注意一些法律限制和规定。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民间借贷合同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确保借贷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个人跟个人之间是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但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抵押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