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流水一百万判刑案例-张津川律师|法行宝
2025-04-07 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流水一百万判刑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某等4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案

  • 案情概述:

    • 2021年某月,黄某作为庄家,向微信名为“明志”的上家购买“天信28”赌博软件APP,组织众人到APP里进行赌博。后因与上家“明志”联系不上,黄某在停止组织网上赌博一段时间后,以每月续费的方式向微信名为“奇点科技—小李子”的上家李某购买“天信28”赌博软件APP,继续组织众人到APP赌博。至案发时,黄某共发展了459名赌客,赌资流水总额515万余元。
    • 覃某某、黄某甲在明知黄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为黄某开设赌场提供资金收支结算和客服等帮助,分别收取赌资94万余元、81万余元,共同收取赌资310万余元。黄某乙明知黄某开设赌场,仍然为黄某提供三个支付宝、三张银行卡帮助黄某多次取款共6.4万元。
  • 判决结果:

    • 公诉机关向合山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上述四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 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案例二:女子担任赌博软件代理提供赌资结算获刑案

  • 案情概述:

    •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担任“牌友联盟”赌博软件的代理,利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帮助参赌人员与“牌友联盟”平台进行赌资结算,共计结算赌资100万元,王某从中获利2万余元。
    •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 判决结果: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考虑到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三:李某通过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案

  • 案情概述:

    • 李某通过皇冠赌博网站获得了二级代理账号,并雇佣了王某来管理这个账号,负责赌资结算等工作。李某还发展了不少赌客成为三级账号会员,让他们在网站上投注球类赌博。案发时,王某管理的二级代理账号下已经有100多万的有效投注。
  • 判决结果:

    •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本案中,赌资达到100多万,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在介入案件后,检察院作出了不逮捕决定,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基于从犯、退赃、坦白等情节,最终适用了缓刑。

案例总结

  • 法律适用:

    • 开设赌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进行定罪量刑。赌资流水达到一百万元,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 但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 警示意义:

    • 赌博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对个人造成严重后果,还会破坏社会稳定。因此,建议广大民众远离赌博,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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