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哪种法律形式颁布的-靳双权律师|法行宝
2025-09-12 房产纠纷

房产税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的。该条例于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并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以下是对该条例核心内容的详细归纳:

一、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 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房屋不在此列。
  • 纳税人: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特殊情况下,如产权出典,则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二、计税依据与税率

  • 计税依据:

    •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税率:

    •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三、税收优惠

  •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 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四、征收管理与实施细则

  • 征收管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 实施细则: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五、条例施行时间

  • 该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房产税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的,它详细规定了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及税收优惠等基本要素,为房产税的征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